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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厉融解读:会计人员做假账相关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解析
          2023-11-16 09:11:33   来源:今日湖北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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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段时间,一则“提篮桥女子监狱60%的犯人是会计”,在各财务相关从业人员的朋友圈刷了屏。

          先有《狂飙》,后有提篮桥,大家不免纳闷,啥时候会计成了高危行业?为什么受伤的总是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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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不是会计只要做假账,就要坐牢?

          会计做假账行为,从行为性质、主观意愿、损失影响等多方面可以分为违纪、违法和犯罪三类。

          做假账违反内部管理规定的。比如会计人员(党员)因自身履职能力不够,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正确入账,致使国有企业财产造成一定损失,被上级主管部门问责处理。这种情况下,对于会计人员一般应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进行处理。

          做假账违反《会计法》规定的。对于会计人员财务作假行为性质更恶劣的,造成后果更严重的,有明知故犯行为的,比如,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违法的收支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这种情况下,对于会计人员一般应认定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进行处理。如有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对于党员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处理。

          做假账违反《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对于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等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被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这种情况下,对于会计人员一般应认定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构成危害税收征管罪,对于党员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处理。

          会计人员还有可能因为哪些行为受到法律制裁?

          刑法分则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共12条,除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明确规定了董事、经理身份限制的罪名,其他大多数罪名会计人员都有可能涉及,比如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等等。

          看到这里也许会有人提出质疑,“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为什么要处罚会计呢?这里涉及到一个“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如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规定的“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直接记载人员即为会计人员,作为直接责任人员接受处罚。

          刑法分则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规定的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等等,看起来就像是专为会计人员而设的。

          从这里看,会计人员当真是拿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风险收益严重不匹配?

          只要会计人员坚守会计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依规依法、按流程办事,一就是一、二就是二,关键在于能充分运用所掌握的知识给企业带来价值,让财务报表更加稳健,上述违规违纪违法风险微乎其微。首要条件还是要精通专业,时刻端好自己的饭碗,如有因信息不对称之类的问题被甩锅,多学点纪法知识,关键时刻防防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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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引用的相关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违法的收支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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