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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市场监管局等七部门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力度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解读
          2021-05-15 23:42:38   来源:今日湖北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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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出台背景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为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已经出台的支持政策,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和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企业复工复产相关文件要求,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七部门出台多项措施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支持个体工商户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复工复产。

          、瞄准四大痛点纾困解难

          一是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增加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合理延长贷款期限按照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二是减免社保费用。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保的,可以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减免政策。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手续,不影响参保人员权益。

          三是减免相关税费,包括减免个体工商户税费和减免个体工商户出租方税费。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在疫情防控期间,免征各地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根据疫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测算后,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定额减免2020年度应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四是减免个体工商户房租和农贸市场经营户摊位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房租。按标准按月向市场开办者拨付租金补贴,疫情期间,市场开办者不得向经营户收取摊位租金。

          三、采取三项措施帮扶保障

          一是降低检验检测费用。疫情期间,省市场监管局所属的各检验检测机构减免检验检测费用,包括对个体工商户疫情防控使用的红外体温测量仪和经营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免收检定校准费用;对个体工商户送检的纤维产品免收检验检测和加急费用,并免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对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由湖北省内企业生产销售的特种设备,在本年度内提出检验的,一律免收检验费用;对个体工商户提出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减免50%检验检测费用。

          二是帮扶质押融资。支持个体工商户以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对有融资需求的,主动服务、全程指导,帮助对接落实金融、担保、保险等部门。

          三是保障个体工商户水电气使用。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相关部门出台的阶段性降低用水、用电、用气成本的政策执行。

          四、优化准入助力复工复产

          一是强化登记许可支持。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全程在线办理许可审批,通过“湖北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智慧办”平台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线下办理许可审批,提供分时预约、快捷办理、自助打印、免费快递送达、帮办代办等服务。对各类证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及时办理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3个月内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到期换证或办理变更事项的,可先行网上申报,分类实行告知承诺、后置审核、一般程序许可方式网上办理、延期办理。

          二是酌情对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身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场所、延长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三是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延长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至 2020 年底。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个体工商户,暂不标记经营异常状态。疫情期间,对不涉及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等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采用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告诫等方式予以规范处置。

          四是发挥小个专基层党组织、个体劳动者协会作用,推动个体工商户有序复工复产。

          五、文件适用范围

          (一)区域范围:湖北省境内。

          (二)主体范围: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执行。

          (三)时间范围:疫情期间。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文件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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